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格林菲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9616号 原告: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87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格林菲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村委会西南(北京华源发苗木花卉交易市场)D-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格林菲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