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财保133号
申请人: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87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格林菲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村委会西南(北京华源发苗木花卉交易市场)D-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泓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格林菲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13136.1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依据其与申请人京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向本院作出保单、担保书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京泓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格林菲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13136.1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