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格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民初35237号 原告:北京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村委会西南(北京华源发**花卉交易市场)D-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法代理人:***,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法代理人:***,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87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公司)与被告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泓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京泓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格***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京泓建设公司支付格***公司工程款4260945.2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京泓建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格***公司、京泓建设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格***公司分包通州区凉水河(***闸-入北运河口段)治理工程(一期)施工项目第三标段-绿化工程,合同暂定总价6245646.72元,最终结算以《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的单价和双方实际测量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工程价款按月进度结算。经双方结算,现京泓建设公司应支付格***公司工程款4260945.25元。经格***公司多次向京泓建设公司催要未果,故为了维护格***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京泓建设公司辩称:1.格***公司未按照合同期限进行施工,时至今日仍未竣工,已延迟竣工长达两年半时间;导致京泓建设公司其他标段的整体验收受到影响;2.格***公司不***建设公司反对在冬季强行施工,未履行养护义务,导致大量**死亡,且未进行补种;扣除格***公司逾期违约金后(标准:0.2%*暂定合同总价*延期天数),京泓建设公司支付金额1066772元已远远超过格***公司种植存活的**。京泓建设公司保留追究格***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另本案系格***公司滥用诉权提出的对抗京泓建设公司诉讼的恶意诉讼。京泓建设公司因与格***公司内***项目存在争议,格***公司在收到京泓建设公司500万元款项后失踪,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格***公司于2021年4月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答辩人返还500万元工程款。此后,格***公司为达到不返还京泓建设公司款项的目的,多次提起恶意诉讼,严重侵犯了京泓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5日,京泓建设公司(承包方、甲方)与格***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为通州区凉水河(***闸-入北运河口段)治理工程(一期)施工项目第三标段-绿化工程;工程地点在北京市通州区凉水河;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园林绿化及为完成此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措施项目(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4.分包工程数量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工程量,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为基础,最终以甲乙方现场实际测量数据、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规则由甲方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预算合同人员复核工程数量为准。分包合同价款,合同暂定总价6245646.72元。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估算价格,最终结算以《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的单价和甲乙双方实际测量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律不予调整合同单价。合同工期暂定总日历天数60天;合同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9年5月14日,最终节点工期以项目部要求日期为准。为保证工期,乙方须按附件二《乙方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机械设备表》中所列项目组织机械进场,并于2019年3月15日前全部到位,进场前双方必须办理检验手续。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负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或工期延误,工期顺延,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如因建设单位调整工期,本合同工期相应调整。工程质量标准为满足甲方与业主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的约定,甲方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对乙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业主质量罚款等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在每道工序完成并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通知现场监理进行验收检查。每道工序经甲方、现场监理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乙方安排人员及车辆进行配合;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好单项、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记录、评定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评定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24月,乙方及其人员对本合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缺陷责任、保修时间从本项目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日期算起。双方驻工地代表,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职务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他事项,负责审批收方结算资料筛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双方的约定甲方出具经甲方商务部门审核程序通过且工地代表亲笔签字的工程量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乙方如特有此类文件,甲方不予认可。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办理结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上月已发放参加施工人员工资费用的清单。本工程实行按月进度结算,在每次结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人员进行现场工程进度确认并填写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参与确认的全体人员应签字确认,结算时,甲方依据乙方在计量期内完成的、甲乙双方现场测量确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的工程实体进度计算工程量及《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计价,据此编制《工程结算单》,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最后经乙方有权限的结算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照程序结算支付。工程量计算方法,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以实际完成合格工程成型尺寸计算。工程款支付,在建设单位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后,甲方向乙方按月进度支付进度款80%,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95%,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限为工程整体竣工后两年。竣工验收,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质量保修,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乙方承诺,甲方对业主所承诺的质量保修义务在分包工程范围内同样适用于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负责修复至合格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同时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3%的违约金。此外,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附件一《工程量清单》载明:凉水河**价及施工价格,一、***15种,包括油松87株,单价300元,垂柳39株,单价280元,国槐1828.5株,单价510元,法桐581.5株,单价280元,馒头柳712.5株,单价280元,***164.5株,单价180元,**李34株,单价70元,***1株,单价7500元,华北***10.5株,单价40元,**181株,单价23元,榆**39.5株,单价65元,**80.5株,单价50元,红叶**46.5株,单价45元,西府海棠24株,单价45元,**88株,单价50元。二、灌木、绿篱**10种,包括沙地柏、大叶**篱、荷兰菊、***、**、棣棠、***锦带、**、***、**。三、播种类花草**,包括A(紫色)、YA(紫色)、B(黄色)、YB(黄色)、C(粉红色)、C+(红粉色)、YC(红粉色),备注为紫花地丁、**、紫花苜蓿、*****、二月兰、蓝花鼠尾草、野牛草、***、***等。三、水生植物5种,包括芦苇、香蒲、千屈菜、水葱、菖蒲。四、种植费共计957718元,其中胸径10-20厘米,高度3-4.5米的**3414株,每株50元,共计170700元。胸径5-6厘米,高度1.2-3米的**504株,每株20元,共计10080元。绿篱、色带73965元,播种类花草231295元,水生植物471678元。五、养护费一年费759357.5元(如养护期为2年,则以此价格为准乘以2),包含**种植170700元+15120元,绿篱、色带110947.5元、播种类花草462590元。以上直接费合计4233800.4元。七、措施费400000元(整地、浮石清理、客土回填、二次倒运)。八、利润846760.08元。九、税197300.18元(3.36%),十、调整567786.07元。合计6245646.72元。 合同签订后,格***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12月11日,双方签署《分包工程进度结算书》和进度结算明细表,载明本次结算金额1415762.43元,格***公司**(***),京泓建设公司***签字。2019年12月26日,双方再次签署《分包工程进度结算书》和进度结算明细表,载明本次结算金额317290元,格***公司**签字,京泓建设公司***签字。《进度结算明细表》载明:一、**到场价,国槐1876株,金额956760元;法桐274株,76720元;馒头柳952株,266560元。二、播种类花草**到场价B(黄色)73134.85平方米,131642.73元。三、**种植费155100元,播种类花草种植费146269.7元。合计1733052.43元。2020年3月,格***公司***与京泓建设公司***微信沟通,***称:“凉水河补苗2020年3月27-30号补苗,**233棵、法桐266棵、***119棵、**45棵、**拼83堆”,***回复:“收到”。格***公司称于2019年4月进场施工,先种植播种类花草,后种植**等,于2019年12月完成种植,2020年3月补种一次,2020年5月1日撤场。 格***公司主张共种植国槐1880株、法桐540株、馒头柳1184株、***119株、**45株、**(**)83株,花草116974.5平方米,扦插**162000株。京泓建设公司认可格***公司共种植国槐1876株(未成活15株)、法桐540株(未成活267株)、馒头柳1184株(未成活478株)、***119株(未成活78株)、**45株(未成活31株)、**(**)82株(均未成活),花草73134.85平方米(均未成活),扦插**3469株,并主张于2021年4月自行补种国槐15株、法桐267株、馒头柳478株、***78株、**31株、**70株。京泓建设公司提交《整改通知》,证明格***公司种植的树木部分死亡。关于扦插**的价格,庭审中双方同意按照1.5元/株核算价格。 本院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调查令,项目部回函载明:北京市通州区凉水河(***闸-入北运河口段)治理工程第三标段发包人为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作为承包人将该标段绿化工程分包给京泓建设公司负责进行施工。2021年4月6日至7日,我公司项目部就该标段沿河段区域绿化工程进行统计,结果如下,国槐1876棵,成活1861棵,未成活15棵(52+200-54+500左岸9棵,52+200-54+500右岸6棵);法桐540棵,成活273棵,未成活267棵(50+900-52+200右岸267棵);馒头柳1184棵,成活706棵,未成活478棵(位置54+550-56+200左岸284棵,54+550-56+400右岸194);***119棵,成活41棵,未成活78棵(51+000-51+100左岸24棵,50+950-51+250右岸54棵);**45棵,成活14棵,未成活31棵(51+000-51+100左岸12棵,51+100-51+140右岸19棵);扦插**3469棵,成活。绿篱4100平方米(种植不足90日无法统计成活率);**82棵,无成活;未见成活播种类花草。2021年4月7日,我公司项目部向京泓建设公司送达《整改通知》,要求京泓建设公司对于上述未成活**进行更换补种并加强养护。2021年4月30日经现场检查,京泓建设公司已在沿河段相应位置进行补种,情况如下,国槐15棵,法桐267棵,馒头柳478棵,***78棵,**31棵,**70棵。此外,本标段水生植物项目取消,京泓建设公司未进行水生植物项目的施工工作。 关于本案工程的已付款,京泓建设公司主张共支付1066772元(2019年12月11日***向**转账50万元,2020年1月23日***向**转账40万元,京泓建设公司分两次支付工人工资166772元)。格***公司认可50万元系本案工程款,认为40万元与本案无关系其他项目工程款,认可京泓建设公司代为支付工人工资135800元。关于京泓建设公司代为支付的工人工资,京泓建设公司提交《中铁三局凉水河项目部**绿化队工人工资发放表》,载明共向***、***等27人发放工资,共计166773元。关于2020年1月23日***向**转账40万元,格***公司提交京泓建设公司2020年7月27日**出具的《关于**蒙****的说明》,载明:2019年5月6日经电话与**沟通,就委托**购蒙**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代我方购蒙****φ4-6cm,冠幅0.7m以上,单价70元/株(含运费)。2.我方先行支付**40万元。3.以实际到货苗结算,多退少补。自5月15日至5月20日进**共计蒙**3000株,**款共计21万元,综上所述,**应退回苗款19万元。对此,京泓建设公司表示,2020年1月23日支付的40万元系因为2019年12月26日收到格***公司提交的凉水河项目进度结算书要求支付进度款,**出具说明系根据格***公司所述,格***公司将凉水河项目款项用于蒙**树苗款属于其资金使用的内部调配,如果格***公司认可40万元中含蒙**树苗款21万元且承诺不再向本公司另行主张,京泓建设公司同意21万元用于蒙**树苗款,余款19万元用于凉水河项目。格***公司表示40万元非本案付款,不同意抵扣本案工程款。 庭审中,格***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为总价款4896746.25元减去已付款635800元。总价款4896746.25元包括树木花草**价2001653.1元、种植费422659元、1年养护费657888元、措施费400000元、利润846760.08元、调整价格567786.07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等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京泓建设公司与格***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京泓建设公司应支付格***公司的价款数额,一是关于树木花草价款和种植费,格***公司用以证明种植数量的证据为2019年12月26日的《分包工程进度结算书》和2020年3月***的微信聊天记录,该两项数量相加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回函载明的种植数量并无较大差异,但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缺陷保修期为24个月,格***公司应负责修复相应缺陷,故在保修期内树木花草死亡且未补种,不应支付相应款项。又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的验收应由格***公司自检合格后通知京泓建设公司验收,再由现场监理进行验收,根据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的《整改通知》和回函,项目部现场检查的时间是2021年4月6日至7日,该时间距离格***公司退场时间未超过两年,仍在保修期内,故实际树木花草栽种和存活数量应以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数量为准,经核算格***公司种植且成活的树木花草**价款共计1236513.5元、种植费共计144330元;二是关于养护费,格***公司称其于2019年4月进场,2019年12月种植完毕**,2020年3月补种一次树木,2020年5月1日撤场,此后未进行过养护,故对于养护费不予支持;三是关于措施费,按照合同约定系整地、浮石清理、客土回填和二次倒运的费用,合同约定价款为400000元,鉴于格***公司已经完成大部分树木栽种工作,而该工作内容系种植树木的前提基础,故本院予以支持;四是关于合同约定的利润和调整价,本院根据格***公司完成的工作量核算,经核算利润为276168.7元,调整价为205701.22元。鉴于格***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税金,故本院不予核算。综上总价款为2262713.42元;五是关于已付款的数额,鉴于双方就2020年1月23日40万元无法达成在本案中抵扣的一致意见,故本案不予处理该40万元,双方另行解决。京泓建设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为166772元,加上2019年12月11日支付的50万元,共计666772元,故京泓建设公司仍需支付格***公司1595941.42元;六是关于利息损失,总价款80%部分的未付款从2020年5月1日起算并无不妥,但剩余款项的利息损失因双方之间未验收未结算,故酌定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综上所述,对于格***公司的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95941.42元及利息损失(以1143398.7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52542.68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87.56元,由原告北京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24.09元(已交纳),由被告京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63.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