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9485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巨匠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东里15号楼361号,注册号:110112008030842。
法定代表人:赵金平。
原告***与被告北京巨匠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泽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