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财保39号 申请人:***,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北京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3号楼18层18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3282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3282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2161.17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