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2民初30442号
原告:北京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院**楼**1812。
法定代表人:赵金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国,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林,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盛星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秀锋,北京兴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翠芳,北京兴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匠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国、吴加林,被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秀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及***负连带责任偿付巨匠公司材料及人工费54万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54万元为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自2019年12月1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事实和理由:**及***于2018年11月合伙改造青田大厦,**和巨匠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青田大厦三层公寓楼,开工及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2月7日,合计35天,总造价72万元。巨匠公司如期履行合同,但**并未如期支付工程款。***20**年8月12日写下欠据,承诺2019年9月30日给付还清,并用房子抵押,除给付4万元外,其他拒付。为维护巨匠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解决。
**辩称,不同意巨匠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巨匠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属实,但合同的款项应该由***付款,理由是***和**借款,**是项目出资人,***是借款人,实际经营人也是***。***当时和**签合同的时候**以为***自己有装修公司,但后来**才知道是***和装修公司一点关系都没有,所以巨匠公司主张的款项应由***来偿还。
***辩称,涉案的青田大厦是**于2018年10月22日从金大雄、叶密处取得相关权利,后于2018年12月15日**将涉案项目转让于杨小龙、赵永振,转让的款项均由**收取。**与金大雄、叶密的纠纷在通州法院审理中,涉案装修合同是**与巨匠公司签订的,所以装修款项应由**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甲方)与巨匠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巨匠公司为**装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的青田大厦三层公寓楼。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工程总造价为72万元。
《合同》第六条工程价款与结算约定:“6.1工程进行期间,如因甲方原因更改设计、数量及物料,新加或删除之工程项目将由双方另行协商后以洽商形式来确认增减的相应工程量或者单价,结算时按实整……6.5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三次,按如下约定支付工程款。a.本合同签字盖章之后,竣工验收合格后2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60%,暨人民币432000元……b.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两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35%,暨人民币252000元……c.工程完工后,工程保证金一年与(于)2019年12月1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5%暨人民币36000元……”
《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9.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由甲方承担违约一切责任。按照工程款总金额的0.5%/天支付给甲方违约金……”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8月12日,***给巨匠公司写下《(证明)欠款》,内容为:“原**和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青天田大厦西三层装修工程所欠下总价伍拾捌(万)元整(¥580000)。由***承担还清剩余伍拾捌万元(¥580000)。还款日期2019.9.30前还清,如果2019.9.30前还不清,***愿拿青田大厦一套价格同等价位的房子抵债。***20**.8月12日……”
2020年1月16日,***与**签订的《协助追讨欠款抵债承诺》(以下简称《承诺》),***和**均签字。内容为:“本人***……因本人于2018年11月与青田大厦业主金大雄约定改造青田大厦,本人经营请**出资,**共出资人民币六百余万元支持本人承包经营。后由于到期未达到预期回报,项目被**收回。金大雄承诺**原价回购剩余未出售的物业及返还多支付的公共面积款项。由于金大雄对**近一年多次爽约导致**的投资款项一直无法收回。本人承诺尽全力在一个月时间内帮**追讨**对本人的投资款项。经**同意,追讨成功归该投资款,**免除本人个人债务。承诺人***”。**与***都认可该《承诺》真实性,但***认为,该《承诺》与本案无关。
庭审过程中,**举证借条一张,证明涉案合同签订时,已经和***将装修款结清。内容为:“今***借**人民币陆拾万元正《¥:600000.00》”每月利息2分,注:每月12000元利息。计息日为每月1号。借款人:***。2018年10月17日”。巨匠公司认为该项证据与本案无关。***认可该借条真实性,但认为该60万元与装修款并非同一款项,与本案无关。
***举证**作为原告的起诉状一份和《***借款投资青田大厦调解》一份,巨匠公司与**均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上述事实,有《合同》、欠款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巨匠公司与**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巨匠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均系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或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巨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装饰装修费用。**称应由***偿付合同款项,具体欠款数额其不清楚,***在庭审过程中认可欠款54万元,**没有否认或提出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于欠付装修款数额确认为54万元。
**主张其因与***有借款关系,所以该工程款应由***支付的主张,巨匠公司与***均不认可,**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合同》产生的装修款至今仍有54万元未支付,显属不妥,故巨匠公司要求其支付54万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巨匠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涉案最后一笔款项应于2019年12月11日由**向巨匠公司支付,即虽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具体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但在涉案工程确已完工的情况下,**最晚于2019年12月11日应支付完毕相应款项。故巨匠公司要求从2019年12月12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人对此不予认可,但***于2019年8月12日给巨匠公司就涉案工程写下《(证明)欠款》,承诺还清涉案工程所欠款项。故本院认为,***系自愿加入债务负担,其在法庭陈述不承担相关款项的支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应对本案所欠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巨匠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54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4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322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负担130元,***负担13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士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析鹭
书 记 员 张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