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467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被告: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2952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聚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