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11789号
原告: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A295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漏邦公司)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漏邦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漏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立即返还我方居间费用10万元及利息12 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8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合计24个月利息);以上合计112 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份,我司经朋友介绍认识**,**声称能帮助我公司办理中核集团投标入围资格,但是需要费用10万元。我方信以为真,就付给**10万元。我公司登记成立日期是2018年6月11日,**为我们居间的日期是2018年12月,中核集团要求入围的条件是成立三年以上。**大包大揽称即使不具备入围的资格,有关系可以让我们入围,所以我们才支付**10万元。**拿到该款后,一直没有消息,经多次催问,**承认不能帮我公司办理入围资格,10万元费用只字不提。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辩称,漏邦公司在2018年12月2日向我颁发了正式的聘用证书,并在这两天共同商量了合作计划、薪金待遇和职务权限。双方约定,我的工作内容为搭建上层业务关系,打通行业渠道,扩大公司影响力,健全公司各种资质。在2018年12月5日才确定具体业务,从进入中核供应商为起点开始合作。我们是合作关系,并不是居间服务关系,没有居间合同,并且前期给我的10万元是半年工资及业务开展费用。法律明确规定代理人在单位从事职务的行为不认为系中介行为,无权主张中介费用。我与**等多人沟通两年之久,他并没催问过我,我也在积极办理。我并没有承认中核的事不能办理,也有与中核认证中心宋成的聊天记录为证。与**2020年9月22日的聊天可以证明,中核己受理,只是漏邦公司不愿再交评审费,才无法往下进行。2020年9月23日,**明确表示不愿再交评审费,甚至不愿再给我工资及业绩奖励,才找理由说钱是用来办理中核业务的。我在两年的任职期间做了大量的推广工作,我和漏邦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本案的10万元是漏邦公司答应给我的年薪中的一部分,说是半年的工资和开展业务的费用。在与漏邦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过程中,其从未提出过事情办不成钱要退还。10万元我确实收到了,但那是我的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漏邦公司为证明就案涉居间事宜向**转账10万元一节,向本院提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其中包括如下内容:
2018年12月8日,**(语音转文字): **,钱我收到了,我跟您说一声儿,钱我收到了,还有啊,您把您的开票信息发给我,我以后要请什么吃饭呀,不用报销我给您开票,等具体事儿的时候报销之前我跟您说啊,您冲账用。
**认可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亦认可收到案涉的10万元。 但主张其与漏邦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该10万元系劳务报酬,被漏邦公司聘用之后开展了相关业务。就上述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加盖漏邦公司公章的《聘书》,内容为:兹聘用**先生为漏邦公司副总职务,自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止,聘用三年。
证据二、**的名片,显示**为漏邦公司副总。
证据三、**与漏邦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有如下内容:
2018年12月6日,**(语音转文字):**,**那边我联系过了,我找的老总,人家专门派一个专人负责,咱们这个企业办理过应该没问题啊,就是可能得多花一点钱吧,明天我跟副总商量一下,就是明天去您那儿,咱们把手续办了,尽快吧。今天刚说完,人家说你尽快办,咱们争取把资料给他递交上去。你企业的情况我已经跟他说得很清楚了,新公司120万的业绩就是这个状态。中核那边说他派一个专人负责,需要咱们准备东西啊,他会跟咱们及时沟通,怎么应付这个评审他都会给咱想办法。
**(语音转文字):好的好的,那明天你们过来吧,过来以后咱们见面再细聊。
**(语音转文字):好的,您跟副总约一下,您看几点过去,完了把位置发给我,我直接过去了。
**(语音转文字):好的,我先把位置给您发过去,人家领导没说能花多少钱?
**(语音转文字):这个咱们明天见面谈吧。不会太多,能承受啊,咱们见面谈。
**:好的。
**(语音转文字):反正咱们这边把握挺大的,没问题,因为老总已经给我打保票了,我派专人负责这个事。
2018年12月7日10:52,**向**发送银行卡照片。
2018年12月8日10:08,**:**,您看今天能办理吗?
**(语音转文字):我正说给您打电话呢,下午吧。
13:38,**(语音转文字):**,钱我收到了,我跟您说一声。
2018年12月27日8:58,**:昨天和中建八局还有中冶集团的领导聚餐,你尽快把业绩整理出来,防水维修这块应该会有不少活的。
2019年4月16日,**:中核要不就先不要办了,这个肯定不是,昨天我的员工还见他了,说我几天没找他。
**:中核您不办了我很为难呀。
**:倒没什么。这个见面再说。
2019年8月5日,**:我回来啦,你安排时间我们一起聊聊那个事。
**(语音转文字):刚给领导打电话,他今天例会,还没时间,明后天吧,等他那个安排好了我通知你。
2019年8月6日,**:明天上午9点半到我们院里,带你见主任,带齐隧道相关资料。
**:好的。
2020年5月6日,**:**在吗?
**:刚忙完,您说。
**:最近忙什么呢。今年把我们的事情能一下。
**:好,中核的可以提交了,铁路这边你看还需要什么。
**:进铁路施工需要什么。
**(语音转文字):具体要成为铁建所的供应商的话,我不知道他需要咱们什么资质,我不太清楚。我那朋友不是说了吗?让咱们找跟咱们有关系的隧桥科,咱们打通隧桥科的关系以后,再从隧桥科从我们院这边下达任务,这是最好的。
2020年9月23日,**:我和**已经联系上,他说他一分钱也没拿,他也可以出来作证。我现在告诉你10万元我不加钱,加钱我就不办,不然就退钱。
**:我也没说他拿钱了,只是他说的总数不超过20万!
**:我不办可以吗?公司今年就这个情况,也没有钱投资。
**:给你办事,钱已经花了,不再办理,只是你的损失。
**:你花什么钱了,你专门干这个事的,再说了我的资料都还没递上去,我不知道你花什么钱了。
2020年9月25日,**:当初是老傅给咱们牵的线,找他来跟我谈!不知道他能给你做什么证?
**:这个不存在作什么证,所有的都是事实。办事开资说好给我发票,你没给我一张票,我的资料不全,你说找人他们也能接受,我不知道还需要什么。
**:事实是你最开始的,业绩不是你自己的,哪怕有几十万自己的业绩,我都能做进去!你的手下说你没有纳税来证明你的业绩。你自己也承认过!当初老傅说给你公司办理中核,不超过20万,是不是你同意的?
**:我就一个10万办完。
**:**,当初我认为你爽快,实诚,才答应老傅跟你合作的。现在你要是这么不诚信,损失的只有你自己!
**:我一直认为十万全办完了,现在再加钱我感觉不值,今年生意你也知道,本来就没生意做。我们当时也说好的,你请客吃饭办事,要给公司开票,当时你也同意的。
**:10万都不值了,我再跟公司报销,不是又给您增加负担吗?
证据四、**与漏邦***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有如下内容:
2018年12月7日,**向***发送中核集团合格供应商现场评审所需资料及文档。
2018年12月9日,**:你好,资料准备的怎么样了?
***:明天早上上班开完会,整理好给您。
**:好的。
2018年12月10日,***向**发送相关文件,包括组织框架、营业执照、认证资质等,并询问:项目产品和活动登记表咱们需要怎么提供。
2018年12月11日9:16,**:今天抓紧时间,怎么也得递交了。
15:34,***:**,您看下,今天打印不了,如果没问题,明天打印出来扫描。(***向**发送《中核申请资料》压缩文件)
16:51,**:资料整理完,**签字扫描,发到这个邮箱,宋成成,跟他说是我的朋友。
2018年12月12日12:11,**:资料好了吗?
***:我给宋总邮箱发过去了,有需要改的希望他能指点下。
**:好的。给你回复邮件了,你看看。
2019年10月18日20:56,***:**,晚上好。
**:中核的资料准备好了?
***:现在咱们还需要准备的都是哪些资料。
**:(再次向***发送中核集团合格供应商现场评审所需资料及文档)再重新填写吧。
***:好的,周一来弄。
**:下周我再给你联系服务的老师。
***:好的,麻烦您了。
2019年10月26日,***向**发送填写完成的材料。**表示:这些以前提供过,现在能补充完善更好,银行资信证明要有。
证据五、**与中核认证中心宋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有如下内容:
2018年12月12日,**:漏邦的资料给你发过去了吧?有需要修改的,多多指点!
宋成:已经回复邮件。
**:好的。
宋成:漏邦的现在申请有点早,他们6月份成立9月份拿的资质,现在还没有已经完成的业绩,没有缴税记录,不符合受理条件。
**:好的,业绩做到多少能受理?
宋成:没有要求,账面有流动资金,有已经完成合同并缴税,已完成合同没有具体要求。
**:好的。
宋成:注册资金实缴金额30%,先满足已完成合同和缴税吧。
漏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反而证明无法让我方入围成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间是不成功的,无权收取居间费用。
庭审中,漏邦公司有如下陈述:中核集团每年都有项目招投标,但仅在入围的企业中招投标,我公司刚成立,根据中核集团公布的条件,我公司没有入围资格,所以希望**帮助我公司入围;我公司对**没有人事考勤,也没有固定发放工资;**说10万元就能办成入围资格,包括操办整个事情的所有费用,没有任何专项费用;名片不是我方为**印制的,是**自己印的,他说能帮助我们入围,需要给他一个名分,我们就给了他聘书,为其办事提供便利;**是我公司总经理,与法人系夫妻关系,**是通过朋友介绍给**的,说10万元能办成事情,我方就转给其10万元,其带着我公司资料和中核集团谈,具体谈成什么样,我方现在也不知道,仅凭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我方入围了;之前**说10万元能办成入围资格,不用再管了,现在又让我方交钱,我方认为其办事不靠谱,就没有交钱,也没有参加评审;除案涉10万元之外,我公司与**没有其它经济往来。
**有如下陈述:帮助漏邦公司入围中核集团是我要做的事情之一,漏邦公司一共给我两家公司的资料,除了其自身以外,还有***水,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如果入围的话,中核会与漏邦公司签订书面文件;中核集团表面规定最低营业三年,实际上有业绩证明和技术能力就可以入围,用**的经历可以证明漏邦的工作能力;我和中核集团有项目运维方面的业务合作,除本案之外,我也为其它公司提供入围中核集团的资格介绍和铁科院的产品介绍,这些服务都是收费的;本案最后的结果是中核集团受理了材料,已经给漏邦公司发了审核通知书,让他们缴纳初审费用,这代表中核集团已经接受漏邦公司办理入围,评审时如果情况属实就能通过;**口头说聘我为副总,年薪不低于20万元;我找中核集团聘用的三方评审公司的评审老师递交了资料、沟通技术问题,相关费用支出没有证据证明。
经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如果入围中核集团项目招投标企业,需要签订书面文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出具《***》,表示案涉10万元用于**介绍漏邦公司入围中核集团招标资格事宜,该款项的权利义务由漏邦公司享有和承担,其本人不再另行向**主张该款项对应的权利。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漏邦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给付**10万元,用于**介绍办理漏邦公司入围中核集团招投标资格事宜。**虽抗辩称该笔款项系漏邦公司聘其为公司副总,支付给其的部分劳务报酬。但从目前已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在**与漏邦公司之间不存在人事管理属性,亦不存在固定工资发放关系的情况下,仅凭漏邦公司向**出具的《聘书》以及**与漏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文件发送记录等,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以及**所述的10万元系劳务报酬一节能够成立。故**的相关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从**提交的其与**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漏邦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向**提供的银行卡转账10万元。当天,**表示钱收到了。后**就中核集团招投标资格入围一事指导漏邦公司工作人员填写并发送相关材料。2020年9月23日,**明确告知**,10万元不加钱,加钱就不办,不然就退钱。对此,**表示钱已经花了。2020年9月25日,**询问**:当初说给你公司办理中核,不超过20万,是不是你同意的?对此,**表示:我就一个10万办完。结合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知,漏邦公司所述案涉10万元系居间服务费用,用于给**办理漏邦公司入围中核集团招投标资格事宜一节,有相应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然而在收取该10万元以后,**并未能为漏邦公司成功办理入围中核集团招投标资格一事,故在此情况下,漏邦公司要求**返还居间服务费用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在案涉居间服务事宜的办理过程中客观上确实付出了一定劳务,理应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故本院酌情判定**应当返还漏邦公司的居间服务费用为9万元。漏邦公司要求**给付利息一节,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用9万元;
二、驳回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0元,已交纳;由**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杨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