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1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A2956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洛宁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漏邦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漏邦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漏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向漏邦公司支付20 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漏邦公司正式发给**聘书,证明**系漏邦公司的员工,同时也是认可**的工作能力。2.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项目的办理条件问题,**做了关键性的工作。3.名片系漏邦公司主动所为,**并不知悉。4.中间人首席专家在与**共同合作中收取了100 000元中的41 200元。5.**为漏邦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6.**与漏邦公司合作两年尽量接近中核集团要求的业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二、漏邦公司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背信弃义,违背了诚信原则。三、虽然请客送礼不宜被提倡,但已蔚然成风,100 000元的费用已所剩无几,一审法院判决**退还90 000元显失公平。 漏邦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同意**给付漏邦公司20 000元。 漏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立即返还漏邦公司居间费用10万元及利息12 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8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合计24个月利息);以上合计112 000元;2.该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漏邦公司为证明就案涉居间事宜向**转账10万元一节,向该院提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其中包括如下内容: 2018年12月8日,**(语音转文字): **,钱我收到了,我跟您说一声儿,钱我收到了,还有啊,您把您的开票信息发给我,我以后要请什么吃饭呀,不用报销我给您开票,等具体事儿的时候报销之前我跟您说啊,您冲账用。 **认可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亦认可收到案涉的10万元。但主张其与漏邦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该10万元系劳务报酬,被漏邦公司聘用之后开展了相关业务。就上述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加盖漏邦公司公章的《聘书》,内容为:兹聘用**先生为漏邦公司副总职务,自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止,聘用三年。 证据二、**的名片,显示**为漏邦公司副总。 证据三、**与漏邦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有如下内容: 2018年12月6日,**(语音转文字):**,**那边我联系过了,我找的老总,人家专门派一个专人负责,咱们这个企业办理过应该没问题啊,就是可能得多花一点钱吧,明天我跟副总商量一下,就是明天去您那儿,咱们把手续办了,尽快吧。今天刚说完,人家说你尽快办,咱们争取把资料给他递交上去。你企业的情况我已经跟他说得很清楚了,新公司120万的业绩就是这个状态。中核那边说他派一个专人负责,需要咱们准备东西啊,他会跟咱们及时沟通,怎么应付这个评审他都会给咱想办法。 **(语音转文字):好的好的,那明天你们过来吧,过来以后咱们见面再细聊。 **(语音转文字):好的,您跟副总约一下,您看几点过去,完了把位置发给我,我直接过去了。 **(语音转文字):好的,我先把位置给您发过去,人家领导没说能花多少钱? **(语音转文字):这个咱们明天见面谈吧。不会太多,能承受啊,咱们见面谈。 **:好的。 **(语音转文字):反正咱们这边把握挺大的,没问题,因为老总已经给我打保票了,我派专人负责这个事。 2018年12月7日10:52,**向**发送银行卡照片。 2018年12月8日10:08,**:**,您看今天能办理吗? **(语音转文字):我正说给您打电话呢,下午吧。 13:38,**(语音转文字):**,钱我收到了,我跟您说一声。 2018年12月27日8:58,**:昨天和中建八局还有中冶集团的领导聚餐,你尽快把业绩整理出来,防水维修这块应该会有不少活的。 2019年4月16日,**:中核要不就先不要办了,这个肯定不是,昨天我的员工还见他了,说我几天没找他。 **:中核您不办了我很为难呀。 **:倒没什么。这个见面再说。 2019年8月5日,**:我回来啦,你安排时间我们一起聊聊那个事。 **(语音转文字):刚给领导打电话,他今天例会,还没时间,明后天吧,等他那个安排好了我通知你。 2019年8月6日,**:明天上午9点半到我们院里,带你见主任,带齐隧道相关资料。 **:好的。 2020年5月6日,**:**在吗? **:刚忙完,您说。 **:最近忙什么呢。今年把我们的事情能一下。 **:好,中核的可以提交了,铁路这边你看还需要什么。 **:进铁路施工需要什么。 **(语音转文字):具体要成为铁建所的供应商的话,我不知道他需要咱们什么资质,我不太清楚。我那朋友不是说了吗?让咱们找跟咱们有关系的隧桥科,咱们打通隧桥科的关系以后,再从隧桥科从我们院这边下达任务,这是最好的。 2020年9月23日,**:我和**已经联系上,他说他一分钱也没拿,他也可以出来作证。我现在告诉你10万元我不加钱,加钱我就不办,不然就退钱。 **:我也没说他拿钱了,只是他说的总数不超过20万! **:我不办可以吗?公司今年就这个情况,也没有钱投资。 **:给你办事,钱已经花了,不再办理,只是你的损失。 **:你花什么钱了,你专门干这个事的,再说了我的资料都还没递上去,我不知道你花什么钱了。 2020年9月25日,**:当初是老傅给咱们牵的线,找他来跟我谈!不知道他能给你做什么证? **:这个不存在作什么证,所有的都是事实。办事开资说好给我发票,你没给我一张票,我的资料不全,你说找人他们也能接受,我不知道还需要什么。 **:事实是你最开始的,业绩不是你自己的,哪怕有几十万自己的业绩,我都能做进去!你的手下说你没有纳税来证明你的业绩。你自己也承认过!当初老傅说给你公司办理中核,不超过20万,是不是你同意的? **:我就一个10万办完。 **:**,当初我认为你爽快,实诚,才答应老傅跟你合作的。现在你要是这么不诚信,损失的只有你自己! **:我一直认为十万全办完了,现在再加钱我感觉不值,今年生意你也知道,本来就没生意做。我们当时也说好的,你请客吃饭办事,要给公司开票,当时你也同意的。 **:10万都不值了,我再跟公司报销,不是又给您增加负担吗? 证据四、**与漏邦***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有如下内容: 2018年12月7日,**向***发送中核集团合格供应商现场评审所需资料及文档。 2018年12月9日,**:你好,资料准备的怎么样了? ***:明天早上上班开完会,整理好给您。 **:好的。 2018年12月10日,***向**发送相关文件,包括组织框架、营业执照、认证资质等,并询问:项目产品和活动登记表咱们需要怎么提供。 2018年12月11日9:16,**:今天抓紧时间,怎么也得递交了。 15:34,***:**,您看下,今天打印不了,如果没问题,明天打印出来扫描。(***向**发送《中核申请资料》压缩文件) 16:51,**:资料整理完,**签字扫描,发到这个邮箱,**成,跟他说是我的朋友。 2018年12月12日12:11,**:资料好了吗? ***:我给宋总邮箱发过去了,有需要改的希望他能指点下。 **:好的。给你回复邮件了,你看看。 2019年10月18日20:56,***:**,晚上好。 **:中核的资料准备好了? ***:现在咱们还需要准备的都是哪些资料。 **:(再次向***发送中核集团合格供应商现场评审所需资料及文档)再重新填写吧。 ***:好的,周一来弄。 **:下周我再给你联系服务的老师。 ***:好的,麻烦您了。 2019年10月26日,***向**发送填写完成的材料。**表示:这些以前提供过,现在能补充完善更好,银行资信证明要有。 证据五、**与中核认证中心**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有如下内容: 2018年12月12日,**:漏邦的资料给你发过去了吧?有需要修改的,多多指点! **:已经回复邮件。 **:好的。 **:漏邦的现在申请有点早,他们6月份成立9月份拿的资质,现在还没有已经完成的业绩,没有缴税记录,不符合受理条件。 **:好的,业绩做到多少能受理? **:没有要求,账面有流动资金,有已经完成合同并缴税,已完成合同没有具体要求。 **:好的。 **:注册资金实缴金额30%,先满足已完成合同和缴税吧。 漏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反而证明无法让我方入围成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间是不成功的,无权收取居间费用。 一审庭审中,漏邦公司有如下陈述:中核集团每年都有项目招投标,但仅在入围的企业中招投标,我公司刚成立,根据中核集团公布的条件,我公司没有入围资格,所以希望**帮助我公司入围;我公司对**没有人事考勤,也没有固定发放工资;**说10万元就能办成入围资格,包括操办整个事情的所有费用,没有任何专项费用;名片不是我方为**印制的,是**自己印的,他说能帮助我们入围,需要给他一个名分,我们就给了他聘书,为其办事提供便利;**是我公司总经理,与法人系夫妻关系,**是通过朋友介绍给**的,说10万元能办成事情,我方就转给其10万元,其带着我公司资料和中核集团谈,具体谈成什么样,我方现在也不知道,仅凭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我方入围了;之前**说10万元能办成入围资格,不用再管了,现在又让我方交钱,我方认为其办事不靠谱,就没有交钱,也没有参加评审;除案涉10万元之外,我公司与**没有其它经济往来。 **有如下陈述:帮助漏邦公司入围中核集团是我要做的事情之一,漏邦公司一共给我两家公司的资料,除了其自身以外,还有***水,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如果入围的话,中核会与漏邦公司签订书面文件;中核集团表面规定最低营业三年,实际上有业绩证明和技术能力就可以入围,用**的经历可以证明漏邦的工作能力;我和中核集团有项目运维方面的业务合作,除该案之外,我也为其它公司提供入围中核集团的资格介绍和铁科院的产品介绍,这些服务都是收费的;该案最后的结果是中核集团受理了材料,已经给漏邦公司发了审核通知书,让他们缴纳初审费用,这代表中核集团已经接受漏邦公司办理入围,评审时如果情况属实就能通过;**口头说聘我为副总,年薪不低于20万元;我找中核集团聘用的三方评审公司的评审老师递交了资料、沟通技术问题,相关费用支出没有证据证明。 经该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如果入围中核集团项目招投标企业,需要签订书面文件。 该案审理过程中,**向该院出具《***》,表示案涉10万元用于**介绍漏邦公司入围中核集团招标资格事宜,该款项的权利义务由漏邦公司享有和承担,其本人不再另行向**主张该款项对应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案中,漏邦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给付**10万元,用于**介绍办理漏邦公司入围中核集团招投标资格事宜。**虽抗辩称该笔款项系漏邦公司聘其为公司副总,支付给其的部分劳务报酬。但从目前已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在**与漏邦公司之间不存在人事管理属性,亦不存在固定工资发放关系的情况下,仅凭漏邦公司向**出具的《聘书》以及**与漏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文件发送记录等,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以及**所述的10万元系劳务报酬一节能够成立。故**的相关抗辩意见,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从**提交的其与**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漏邦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向**提供的银行卡转账10万元。当天,**表示钱收到了。后**就中核集团招投标资格入围一事指导漏邦公司工作人员填写并发送相关材料。2020年9月23日,**明确告知**,10万元不加钱,加钱就不办,不然就退钱。对此,**表示钱已经花了。2020年9月25日,**询问**:当初说给你公司办理中核,不超过20万,是不是你同意的?对此,**表示:我就一个10万办完。结合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知,漏邦公司所述案涉10万元系居间服务费用,用于给**办理漏邦公司入围中核集团招投标资格事宜一节,有相应事实依据,该院对此予以采信。 然而在收取该10万元以后,**并未能为漏邦公司成功办理入围中核集团招投标资格一事,故在此情况下,漏邦公司要求**返还居间服务费用之诉请,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在案涉居间服务事宜的办理过程中客观上确实付出了一定劳务,理应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故该院酌情判定**应当返还漏邦公司的居间服务费用为9万元。漏邦公司要求**给付利息一节,依据不足,该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漏邦公司居间服务费用9万元;二、驳回漏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中核集团合格供应商证书,证明**有为其他公司做成合格供应商资格的成功案例,**确有为漏邦公司办理中核集团投标入围资格;2.中核集团合格供应商评价合同书,证明**有能力办理中核集团供应商资质;3.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4.**照片及微信转账记录,共同证明**转给漏邦公司专家团队首席专家**41 200元,**为双方中间人,一审法院判决**退还漏邦公司9万元显示公平。漏邦公司向本院提交微信截图一张,证明**为企业办理资格证是免费的。经庭审质证,漏邦公司不认可**提交的证据1、证据2及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可**提交的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向**转账系为本案居间事项。**认可漏邦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能提供证据1、证据2的原件,不能提供证据4的原始载体,漏邦公司亦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提交的证据3未体现转账用途,无法体现与本案居间事项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因漏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事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另查明:一审中,**与漏邦公司均认可双方不存在人事考勤关系,漏邦公司不向**定期发放工资。 二审中,**与漏邦公司均认可漏邦公司未入围中核集团招投标资格。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一、二审诉辩主张,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双方是否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应退还漏邦公司居间服务费的金额。 对此,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虽称其系漏邦公司副总,漏邦公司向其发放《聘书》,但双方均认可**与漏邦公司不存在人事考勤关系,漏邦公司亦不向**定期发放工资,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该100 000元非劳务报酬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曾向**转账100 000元,**表示收到;**在收到该转款后,就中核集团招投标资格入围相关事宜指导漏邦公司员工填写并发送相关材料。**于2020年9月23日表示,就中核集团招投标资格入围一事其只支付100 000元,如需加钱则不再办理。另结合**关于其亦为其他公司提供入围中核集团的资格介绍,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的陈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就中核集团招投标资格入围一事与漏邦公司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该100 000元系居间服务费用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因**最终未能为漏邦公司成功办理入围中核集团招投标资格事宜,漏邦公司有权要求**返还相应费用。**虽称100 000元费用已所剩无几,并同意退还20 000元,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支出了相应费用,且其支出的相应费用系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在居间活动中确实付出了一定服务,酌情认定**退还漏邦公司居间服务费90 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邵 普 审  判  员   ***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田 心 书  记  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