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财保263号
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16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顺德***强园林花木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都金穗路13号。
经营者:***。
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顺德***强园林花木场在银行的存款1635472.8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出具的编号为14115823901304043556,担保限额为1635472.83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7月29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与顺德***强园林花木场之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穗仲案字第6166号)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顺德***强园林花木场在银行的存款1635472.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财保263号
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16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顺德***强园林花木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都金穗路13号。
经营者:***。
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顺德***强园林花木场在银行的存款1635472.8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出具的编号为14115823901304043556,担保限额为1635472.83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7月29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与顺德***强园林花木场之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穗仲案字第6166号)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顺德***强园林花木场在银行的存款1635472.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