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

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湘0422民初383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9号五星商业街西9**2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与港口大道交汇处鹿港小镇1栋201号商铺,现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16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4元,减半收取6937元,由原告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