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22民初3835号
申请人: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9号五星商业街西9**2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与港口大道交汇处鹿港小镇1栋201号商铺,现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16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8173.13元。申请人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单号为**************的保单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拖欠的工程款960911.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7261.29元,支付申请人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催讨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其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8173.13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8173.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如续行保全的,应于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结案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