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

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22民初3835号之二 申请人: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9号五星商业街西9**2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与港口大道交汇处鹿港小镇1栋201号商铺,现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16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1)湘0422民初383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8173.13元。本案现已撤诉结案,申请人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8173.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