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

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422民初3524号 原告: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9号五星商业街西9**2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16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松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诺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松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拖欠的工程款320,589.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172.7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320,589.61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25日,为30,172.7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4日,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汇景衡阳科尔马庄园一期首开***未完成别墅区道路及室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接其位于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古塘村科尔马庄园一期首开***未完成别墅区的道路及室外管网工程的施工建设,合同暂定总价3,411,582元。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20年5月13日,项目完工并经被告竣工验收。2021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已完工工程总量为2,829,494.9元,且被告应于保修期(2021年10月21日)满后15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然而,在上述付款期限届满时,被告却未足额付款。2021年12月16日,在多次催款未果后,原告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就涉案剩余工程款的支付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拖欠的920,589.61元工程款,若被告逾期未付的,应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LPR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原告因追讨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同时,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然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再次违约,至今仅支付了600,000元,仍有320,589.61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 被告松源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诺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即为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诺成公司与被告松源公司就被告拖欠原告剩余工程款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述,与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没有全面履行协议,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320,589.61元,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率按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山市诺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20,589.61元,并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款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2元,减半收取3281元,由被告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