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

东莞市美家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9执316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美家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西路15号1栋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247139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162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083090XP。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东莞市美家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176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松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便于财产的调查和处置,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1769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