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环东方(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国环东方(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888号
原告:国环东方(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桂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禚科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心来,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西路(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周炳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熙喆,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国东村div>
法定代表人:宋正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英,该公司员工。
原告国环东方(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2021年1月27日,国环东方(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环东方(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73元(已减半)由原告国环东方(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