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4024号
原告:**,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北京华丰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程程,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丰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