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359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43号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级主任科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远大**(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北楼2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远大**(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