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利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12行初345号 起诉人:北京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普惠北里10号北京市京水宾馆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北京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自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2019年8月22日,市规自委作出京规自(海)拆字[2019]第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起诉人限期拆除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X园XX号的XX管理用房。起诉人对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同年12月30日,市规自委作出京规自(海)拆字[2019]第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起诉人认为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于2020年2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2020年5月13日,市政府作出京政复字[2020]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起诉人认为市规自委认定事实错误,对起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处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市政府在未组织听证程序且未给起诉人提供阅卷机会的情况下作出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市规自委作出的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针对市规自委作出的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引发的行政诉讼,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所指向的不动产位于北京市XX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提起的本次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北京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