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9民初4504号
原告:北京铠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科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铠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科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邮寄送达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铠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华
书 记 员 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