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3873号
原告: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区金山路5号1号楼2层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惠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11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惠坊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