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1执4121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18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7469.09元(未包含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余额不足;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XXXXXX的机动车1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暂未实际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1547.64元,未执行到位95921.45元(未包含相应利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查封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查封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燕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