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7838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南河村张家胡同22号。
法定代表人:秦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来,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艳丽,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兴苑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赵在立,董事长。
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京0111民初178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70万元。审理过程中,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磊胜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雨琪
书 记 员  郑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