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982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静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庸,男,1978年4月1日出生,系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XXX。
被告: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和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许天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和建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