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705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临河店乡刘玉池村25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松(原告之子),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临河店乡刘玉池村25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14号楼1至6层01内3层358。
法定代表人:姚礼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2022年4月2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钟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