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34105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爚,原告之妻。 被告: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1号楼12层15B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951111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流星花园3区16楼3**101。 原告***与被告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信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爚与被告烽火信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1年10月15日。 二、岗位:售前工程师。 三、离职时间:2021年12月30日。 四、仲裁请求:***以要求烽火信通公司支付报销款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五、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不字[2022]第13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烽火信通公司支付我1、差旅费及差旅补助268元;2、业务招待费269.8元;3、设备样品采购款348元;4、投标书购买费100元;5、逾期利息(以98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1年12月31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上事项,双方均无争议。 原告主张及证据:***主张烽火信通公司尚未为其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样本采购款、投标书购买费等费用,上述四项费用发票和报销单均已向烽火信通公司提交。***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钉钉截图(商旅出差申请),显示2021年11月12日出差天津,合作伙伴1人同行,其购买两人往返天津的火车票费用为218元; 证据2、钉钉日报截图(2021年12月8日)、餐饮费发票,钉钉日报截图(2021年12月8日)显示第六项工作安排为约见第三方人员,餐饮费发票显示金额为269.8元; 证据3、钉钉日报截图(2021年11月22日),显示第一项工作安排为“针对首发客户需求......购买一台wt901pd-lte电池+GPS”。 证据4、淘宝订单截图,显示购买商品与证据3所载一致,金额为348元; 证据5、钉钉日报截图(2021年11月19日),显示第一项工作安排为“联通招募文件完成点对点应答部分更新,完成打印**扫描替换工作”; 证据6、交易详情截图,显示商品名称为招募文件费用,金额为100元。 被告主张及证据:烽火信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亦认可发票与报销单已经收到,发票金额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但该公司主张***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报销审批流程,故不同意报销。 法院另行查明的事实:***与烽火信通公司均认可差旅补助系外地出差时按天核算的补助费用,前往天津出差的补助标准为每天50元。 法院认定:***与烽火信通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要求烽火信通公司报销其基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于法有据。现***提交的证据材料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费用支出情况,对于***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烽火信通公司仅以***未按公司规定进行审批作为己方抗辩意见,但未能就报销流程等制度规定提交相应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此外,烽火信通公司与***均认可出差天津可享受每天50元差旅补助,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要求烽火信通公司支付差旅费及差旅补助、业务招待费、设备样本采购款、投标书购买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要求烽火信通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差旅费及差旅补助268元; 二、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业务招待费269.8元; 三、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设备样品采购款348元; 四、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投标书购买费1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