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1号楼12层15B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爚(***之妻),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信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5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烽火信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烽火信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烽火信通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烽火信通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与其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2021年12月30日双方就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发生争议且未达成一致,***自此未请假不来公司打卡,烽火信通公司据其公司内部规章管理制度与***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其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2.一审判决认定烽火信通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公司1417.26元错误。***在烽火信通公司入职不满一年,据烽火信通公司内部规章管理制度,***不享有年休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折算,***在职76天,折算年休假为1天,一审法院认定错误。3.***工资标准认定错误,薪资协议中约定其的工资为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相结合,基本工资3000元,虽与工资条内容不一致,但工资条结构的内容是人事人员的笔误,具体的薪资内容应当以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准。餐补以及电脑补助属于公司福利,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此做出约定,根据公司内部规章管理制度规定,离职当月不发放公司福利。 ***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认可烽火信通公司的上诉意见。主要答辩意见如下:1.烽火信通公司所谓的“旷工”仅为其公司违法解除的说辞,不能成立,***于2021年12月30日被要求离职,烽火信通公司直至2022年2月18日才发送解除通知,期间从未要求***返岗,故***对该解除通知不予认可。烽火信通公司上诉所称公司内部规章管理制度,***从未见过,公司应承担伪证的责任。2.烽火信通公司上诉关于未休年休假天数的主张自相矛盾,同意一审判决对于未休年休假的认定。3.烽火信通公司对***工资标准的解释不合逻辑。4.仲裁阶段和一审阶段烽火信通公司均认可***提供的工资条的内容,间接证明餐补及电脑补助系隐形福利,烽火信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烽火信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公司无需支付***1.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2.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的餐补和电脑补助415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4.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471.26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1年10月15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1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 三、正常工作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0日。 四、工资支付形式及周期:烽火信通公司于每月10日至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 五、工资支付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六、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情况:烽火信通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至2021年12月,当月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金额为565.8元。烽火信通公司未给***缴纳住房公积金。 七、仲裁请求:***以要求确认与烽火信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烽火信通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餐补、电脑补助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八、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5732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烽火信通公司与***于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烽火信通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16000元;3.烽火信通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餐补及电脑补助415元;4.烽火信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5.烽火信通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471.26元;6.驳回***其他仲裁请求。烽火信通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其他项,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 九、月工资标准:烽火信通公司主张,***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16000元,工资构成为固定薪资和浮动薪资。试用期期间,***的固定薪资为基本薪资3000元和保密工资1000元,浮动薪资为岗位胜任力工资7200元和绩效工资0-4800元。浮动部分根据考核发放。就该主张,烽火信通公司提交《薪资协议书》予以证明。《薪资协议书》载明:甲方烽火信通公司,乙方***,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2、试用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试用期薪酬总额为税前16000元人民币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薪酬为固定薪资+浮动薪资的薪资结构,其中,固定薪资为:基本工资3000元,保密工资1000元整,浮动部分为:岗位胜任力薪酬7200元整,绩效工资为0-4800元……浮动薪资部分实际发放额取决于个人岗位胜任力和绩效业绩的完成情况,根据公司岗位胜任力管理办法和绩效业绩管理相关制度执行,按月发放……就该证据,***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其中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16000元。试用期工资由基本工资11200元,绩效工资4800元,餐补315元,电脑补助100元构成。烽火信通公司与其口头约定过发放餐补和电脑补助,餐补按照出勤天数计算,每天大约15元,**为315元,电脑补助为每月固定100元。签订《薪资协议》时烽火信通公司告知其没有绩效考核标准,该协议不会影响其工资标准,2021年10月和11月工资并未有绩效考评,绩效工资不需要经过考核,应足额支付。就该主张,***提交电子邮件截图予以证明。电子邮件截图为烽火信通公司人事**向***发送2021年10月、11月工资条,其中2021年10月工资条显示基本工资11200元,绩效工资4800元,餐补150元,电脑补贴100元,当月税前工资6806.32元,实发工资6752.13元。2021年11月工资条显示基本工资11200元,绩效工资4800元,餐补315元,电脑补贴100元,当月税前工资16767.01元,实发工资15882.15元。就该证据,烽火信通公司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考虑到***刚来上班,用自己的电脑,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酌情发放电脑补助和餐补,上述补助没有明确的标准。 另,一审法院询问烽火信通公司因何在工资条中列明的工资构成与其公司所主张不一致,其公司称系之前人事笔误。 十、年休假情况:***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 烽火信通公司主张,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入职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并转正后才能享受年假待遇,故***不享受年休假。 ***主张,其自入职之日起每年享受年休假10天。***提交社保缴费信息截图显示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缴费单位为案外公司。烽火信通公司认可该社保缴费信息截图的真实性。 十一、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及原因:烽火信通公司主张,2021年12月31日起***一直未到岗上班,构成旷工,因此其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以多日旷工为由向***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书。就该主张,烽火信通公司提交《员工辞退通知书》,其上载明因***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主张,烽火信通公司人事**、总经理**于2021年12月30日口头告知其试用期未达标,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其当日完成了工作交接,但烽火信通公司要求其填写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未同意,所以其12月31日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发现工作权限被关闭,被**告知试用期提前结束,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 就该主张,***提交钉钉截图予以证明,其上显示2021年12月30日,***询问**:明天请假一天,但是钉钉这边流程不对,没法提交。**回复:我刚问了下人事,他今天已经跟你谈过,试用期提前结束了,你也做过交接,明天来公司办下离职手续即可,不需要再请假了。2021年12月30日,***与人事**对话如下:管:给我发一个正式的解除通知吧,邮件的。**:你走离职申请,下载打印不就好了。管:我写啥离职原因?庄:试用期,未完成业务目标。烽火信通公司认可钉钉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是部门负责人,**是公司人事,**在钉钉中称“明天来公司办下离职手续即可”指办理所在岗位的交接手续,并不是要求***离职。 一审法院认定:烽火信通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就工资构成负有举证义务,现《薪资协议书》中列明的***的工资构成与工资条中列明的项目不一致,烽火信通公司称系人事笔误,该解释不符合常理,该院实难采信。烽火信通公司虽主张未与***约定餐补和电脑补助,但工资条中显示***工资构成中包含上述项目,烽火信通公司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故结合工资条之内容,一审法院采信***关于工资构成的主张,即基本工资11200元,绩效工资4800元,餐补按照出勤天数计算,每天大约15元,**为315元,电脑补助为每月固定100元。烽火信通公司未就绩效工资支付需经考核及考核的制度依据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采信***关于绩效工资支付的主张。结合***2021年12月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金额,经计算,烽火信通公司应当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14698.57元、餐补及电脑补助共计410.4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未举证证明工作累计满10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提交的社保缴费信息显示其在入职烽火信通公司前有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记录,故***自入职烽火信通公司之日起应当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烽火信通公司所持入职其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并转正后才能享受年假待遇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烽火信通公司应当支付***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71.26元。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及原因。***提交的钉钉截图中,烽火信通公司的部门主管及人事均在2021年12月30日与***沟通离职事宜,告知其办理离职手续,该意思表示明确为解除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对***的主张予以采信,即烽火信通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烽火信通公司未就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钉钉截图,一审法院采信***的主张,即烽火信通公司以试用期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现烽火信通公司未就该解除理由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基于一审法院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认定,结合***的入职时间,一审法院对双方所持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1.确认烽火信通公司与***于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烽火信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14698.57元;3.烽火信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餐补及电脑补助共计410.4元;4.烽火信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71.26元;5.烽火信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二审中,烽火信通公司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烽火信通公司提交编号为fh2021003号的公司管理制度,用以证明其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未提交新的证据,其对烽火信通公司提交的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主张该证据系其公司单方制作。本院经审查认为,烽火信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提交的新证据,且该管理制度系其公司单方制作,烽火信通公司未能证明已公示或向***告知该制度,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就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及餐补、电脑补助一节。烽火信通公司作为负有劳动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就***工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烽火信通公司上诉主张应以***月基本工资3000元为标准核算诉争期间工资,且不应支付餐补、电脑补助,但该上诉主张与***一审提交的工资条明显不符,烽火信通公司上诉主张系因人事笔误导致,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烽火信通公司另上诉主张依据其公司内部规章管理制度规定不应支付离职人员当月餐补及电脑补助,没有事实依据。进而,本院采信***之主张,确认其月工资标准为16000元。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烽火信通公司应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14698.57元,以及餐补及电脑补助共计410.4元,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维持。 就违法解除一节。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烽火信通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系因***旷工,依据其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属违法解除。就此,据在案证据及已查明事实,烽火信通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人事于2021年12月30日均在钉钉上有明确的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烽火信通公司就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鉴于此,烽火信通公司未能就劳动合同解除原因做出合理解释,构成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烽火信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就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一节。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烽火信通公司上诉主张依据其公司内部规章管理制度规定,***入职其公司不满12个月,不享有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烽火信通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71.26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烽火信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烽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