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1729号之二
原告:**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009号仪器仪表产业园13-4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民营园民安路3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官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官阳,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官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