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6788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对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鲁0303民初67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303民初67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二页第六行、第七行“案件受理费22002元,由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20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边 海
人民陪审员 占 辉
人民陪审员 李 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