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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6788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对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鲁0303民初67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303民初67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二页第六行、第七行“案件受理费22002元,由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20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边 海 人民陪审员 占 辉 人民陪审员 李 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