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泓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678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009号仪器仪表产业园13号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民营园民安路3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官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鲁0303民初678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5日和2022年8月9日依法对申请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和房屋实施保全。申请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650447.72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边 海 人民陪审员 占 辉 人民陪审员 李 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