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建业轴承有限公司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镇海建业轴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211行审11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和济街**(东部新城民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建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甬镇自然资规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退还土地并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甬镇自然资规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04年4月以来,未经批准,在蛟川街道陈家村地块,非法占用土地3606平方米建造厂房。根据2005年土地变更调查时现状认定:所占土地为1058平方米耕地,2548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认定:为3520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符合规划),86平发米为公路用地(不符合规划)。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06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33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3.处以罚款82?70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2020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义务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虽已缴纳罚款,但未自动履行其他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的责令退还土地及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甬镇自然资规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退还非法占用的3606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606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准予强制执行,相关执行事项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