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727号
原告:昆山轴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9960660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港浦东路4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市镇海建业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1334732X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镇骆西路18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昆山轴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建业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本院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昆山轴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轴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