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1521号
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