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06财保894号 申请人: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91158087K,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4503250XE,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孟岗镇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祥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50元,由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