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1953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953号
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91158087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南,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KJCB7A,住所地四川省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营工业园剑北路**。
法定代表人:任伟。
被告: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43554100W,,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自编**-2704
法定代表人:邵亚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揽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过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