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0376号
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91158087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兴路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萧山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9512925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章潘桥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