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4民初1927号
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法律工作者。
被告: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双欣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政府西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鄂尔多斯市双欣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众德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由原告无锡众德过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