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州**市建国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新疆泰格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州阜康市沁园变电站东侧乌淮铁路南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康市鸿源制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2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93893.12元。于2022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2执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