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

上海电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上海电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28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建国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创二路601号(五彩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电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电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电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电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801.57元,减半收取180,900.79元,由上诉人上海电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亚  卉 审 判 员 黄     睿 审 判 员 海拉提·吾甫尔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毓  莹 书 记 员 刘  根  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