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6263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中山路街***社区。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建国西路3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