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22民初5784号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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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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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过程中发现,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就涉案工程另有一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该案案号为(2024)冀1022民初5251号,与本案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及事实基本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冀1022民初525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