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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08民初56号 申请人:郝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 申请人郝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华某公司保函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