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5020号
原告:河北点石成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段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成同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东明国际家居****。
法定代表人:倪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原告河北点石成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点石成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点石成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已减半收取)及诉讼保全费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