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988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左旗。
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39号东明国际家居六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倪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民,系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乌斯太镇土尔扈特街以北恒安佳苑4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辉,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韩少军,男,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系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宝玉,系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韩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韩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韩少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昌
书记员 徐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