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332号
原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东明国际家居****。
法定代表人:倪强,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铂领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路拴珍。
原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发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被告石家**发供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并没有签订过,被告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不能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被告现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望贵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原告承揽被告二十里铺供热一次管网工程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涉及的工程所在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院对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石家**发供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新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