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83执1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州市磊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元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09AAPK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39号东明国际家居六楼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572846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晋州市磊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8月18日向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892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