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晋州市磊得混凝土有限公司、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83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晋州市磊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元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09AAPK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39号东明国际家居六楼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572846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晋州市磊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21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