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晋州市磊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83民初354号

原告:晋州市磊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元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09AAPKX3。

法定代表人:赵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39号东明国际家居六楼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5728465Y。

法定代表人:倪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辉,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永刚,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晋州市磊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州市磊得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辉、樊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晋州市磊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石家庄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晋州市磊得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41950元,并加计利息,计息期间为合同约定付款之日起至结清货款日当天,按月利率1.5%。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晋州市磊得混凝士有限公司为被告供货,货款合计641950元,被告一直不按时结算货款,多次索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提起诉讼。

被告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给被告提供的原材料,欠款641950元属实,最后一笔还款是2019年9月7日,由于疫情原因和政策调整,发生一些变故。我们申请被告取得谅解,减除利息,希望调解分期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8年11日27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定期结算,若未在规定期限结算,按欠款金额日2‰追加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陆续结算货款。至2019年12月9日双方对账时,被告尚欠混凝土款641950元。证据有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对账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从原告晋州市磊得混凝土有限公司处购买混凝土,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其未及时支付,应当承担原告的货款利息损失。由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滞纳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晋州市磊得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41950元并赔偿货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0元,由被告石家庄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耿瑞波

审判员  张建新

审判员  杨彦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孟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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