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3489号
原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39号东明国际家居六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倪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柏林南路120号铂领商务5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路拴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慧芳,该公司员工。
原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筑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左书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翟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