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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执8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住新乡市西华大道169号家和***小区24号楼1**-01-02层01室02室。 被执行人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辉路三里桥。 被执行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恒县飘安工业园。 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良精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延津县小谭乡**。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恒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6月14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9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部分存款,已冻结,暂不够执行标的,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林 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